2019年10月21日

8.11爆眼少女事件的可能發展 (2019-10-21 更新)

(2019-09-18 / 01:00)
講幾句8.11爆眼少女事件。涉此事的訴訟正進入司法程序,本文並非談論訴訟內容。談論只在推想可能後果。

一、先說背景。涉暴動罪法例,見《公安條例》第18、19條。「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屬非法集結,當「被定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最高刑罰可判監十年。


戴耀廷:當聚集被定為非法集結,當中任何一人,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非法集結變成暴動,所有參與了集結的人,都會視為參與了暴動,縱然有些人僅是在場但沒有做過任何擾亂的行為。見《暴動罪的法律定義》

二、眾所周知,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警署外巴士站,一位參與「反送中」運動的義務急救員女子懷疑被防暴隊以布袋彈蓄意射頭而爆眼。

三、翌日記者會特首林鄭建議受傷女子報警,讓警方調查事件,同場記者反問「你會否控告佢暴動?」林鄭借勢卸膊,譏笑並辯稱檢控不是特首工作,言外之意此乃「獨立」的律政司職權,不由特首決定,彷彿將詰難消解了,然而,問題恰恰是,叫爆眼少女報警,提供自己所有資料,她豈非自投羅網,成為被檢控暴動犯之一?尤其她當時,雖為義務急救員,但在集會現場束上一身黑衣裝備。

政府早將運動定性為暴動,見《民陣發起 7.21 晚添美道集會 揭警方信件證早定性 6.12 暴動》,隨後林鄭改口避談政府定性,並稱屬否暴動乃在法官按事實來判斷,但我們知道,對暴動罪的舉證由律政司負責,運動至今千多人被捕,其中約70名抗爭者已被控暴動罪。而成功檢控暴動罪,2016年旺角騷亂事件的梁天琦被判入獄六年是一例。

四、目前可見,政府想以血腥和濫捕手法震懾抗爭者,意圖令抗爭人數退減,所以,幾可肯定警方會逮捕爆眼少女。8.11事件發生當晚,網上已有未加遮蓋的圖片顯示受傷少女當場倒地淌血的樣貌,翌日報章亦報導了女子職業,隨後網上更有藍絲聲稱知道該女子住處,按這些資訊,警方隨後或能找出該名女子,並以暴動罪將她逮捕,問題在,警方用什麼證據證明疑犯即是8.11的爆眼少女?證據如,一在疑犯家裡搜出當晚的黑衣裝備,二在有尖沙咀現場證人認出並肯定疑犯樣貌,三在某涉案的醫療報告上的姓名、身分證號碼、傷勢指出疑犯跟尖沙咀爆眼少女是同一人,等等。

五、目前第一、二項證據難找,第三項則方便。此所以見新聞中有義士以律師信查問和反對警方利用某醫療報告,並以K君作司法覆核以明究警方的手令內容,其何故使醫管局無法拒絕,或有否超越警權,或洩露病人私隱之類。

六、如果司法覆核結果,判出警方手令內容合理並有權探查病人私隱而醫管局無權拒絕,後果可能是,警方可全面查究自6月運動始任何輕輕重重「可疑」病人的醫療報告,起底,並展開大搜捕。

七、新聞所報導,警方事實上早已獲取醫療報告(有否閱讀大家自行想像),某人或許已被起底,但如果,在其他延伸訴訟中報告被禁作呈堂證據,警方便不能在法庭上利用報告來串起病人與8.11爆眼的「暴動」少女是同一人。

八、爆眼病人若在任何場合說及事件,有可能成為串起病人與8.11爆眼少女是同一人的新證據。

九、估計,醫療報告不大可能清晰表明傷處由什麼物質具體如布袋彈所造成,當中也涉及如眼罩的尖銳碎片所傷的可能,所以,按著醫療報告,警方可以宣稱,並無確鑿證據顯示少女被警方槍傷所致。這種結果,有利某方繼續散播爆眼少女收錢賣眼或被豬隊友彈叉鋼珠擊盲之謠。按世道,謊言重複100遍就會當為真確。

十、爆眼少女的受傷原因,某方自始未停過砌詞,版本很多,例如:

央視新聞微博的「豬隊友論」(閭丘露薇)

大公報的「傳金主3000萬元誘『爆眼女』屈警察」(求驗傳媒)

偽作爆眼少女的哥哥在FB講真相(香港討論區)

環球時報「爆眼女生是『黎智英得力助手』」(立場新聞)

央視指眼傷女子曾派錢 「相中人」現身澄清(香港01)

偷圖作故 扮爆眼少女講真相(求驗傳媒)

被偷圖的苦主闢謠(KR Tang)

十一、重看電視新聞。約6:20有較詳報導。留意少女倒地畫面,先見臉下地面小量血水,然後血流如注,可見事件發生於前瞬間,而非爆眼更早並如上文有人假扮女事主偽作自白所稱般,換上夾著袋彈的眼罩後再安排入鏡;慢播更見布袋彈卡在眼罩一刻。


要看720p高清錄像,請直接到YouTube頁面。

截圖見眼罩上的布袋彈。(↓)


另一角度,似是在錄像時間約7:00出現在右方的記者所攝,更清晰。此圖見刊於多份報章。(↓)


十二、無論K君的司法覆核勝敗,醫療報告能用否,之後爆眼少女被捕的機會極高,證據是否充分至告得入否並非重點,而是政府志在:身經如此傷難之後再被抹黑、逮捕、「羞辱搜身」等行動對所有女義士起著震悚效果。此我憂悲、憤怒。祝願爆眼少女早日康復!


(2019-10-21 / 23:52)

《科學碩士博士Fact Check解構爆眼少女受傷、催淚彈影響》,是今日(10月21日)眾新聞的一篇報導。一群化學、物理學的碩士及博士生,用科學方法驗證了8.11爆眼少女的眼傷如何造成,並且「確定了當時是被警方的布袋彈所傷」(見短片約4:36的旁述和字幕)。


短片未有詳列計算,但詳細內容近日終於寫成為25頁的中期報告,可讓大家細讀,暫時只有英文版。對學術文章不感興趣的朋友,對以下另一短片應不難消化,我們看,對著受傷少女所用的同一型號護目鏡,以彈叉射鋼珠所撞擊的效果。


另外,不相信布袋彈傷眼的讀者一直質疑,受傷少女為什麼不控告警方傷人,又不讓警方拿取醫療報告,就我個人的理解,我前文已作過推測解釋,在今日邪惡政權和黑警濫暴濫捕下,隨時原告變被告。

以下轉載7月6日明報的報導給大家參考。

《【逃犯條例】民權觀察:市民投訴警察隨時「原告變被告」》(2019-07-06)

民權觀察表示,注意到一些市民有意投訴警方在6月9日至7月2日期間處理連串示威者活動的手法,該組織提醒市民,向監警會或投訴警察課投訴時,他們提供的資料可能反令自己被入罪,隨時「原告變被告」。

民權觀察指出,在國際人權法下,和平示威者不應受到任何民事或刑事的追究。但香港的《公安條例》條文嚴苛,即使示威者的行為和平,在沒有取得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而舉行超過50人的集會或超過30人的遊行,或不根據「不反對通知書」指定的範圍或路線集會或遊行,皆可能構成參與「未經授權集結」的罪行,例如示威者於龍和道、夏慤道及警察總部外的馬路集會。

該組織又稱,根據監警會條例,監警會可披露投訴人的資料,以向警方報告任何罪行或任何懷疑罪行的證據;同時,市民提供的資料可以用於民事或刑事程序。因此,若市民向監警會或投訴警察課投訴,他們提供的資料可能造成「自我招認」的問題,即提供的證供可構成令自身被入罪的風險,隨時「原告變被告」。民權觀察呼籲市民向監警會或投訴警察課提供資料或投訴時,必須考慮法律風險,並應事先索取法律意見及預先預備書面證供。


27 則留言:

  1. 我估警謊未必敢拘捕爆眼少女,因為事件不止在香港引起公憤;由韓國藝人金義聖為該受害人發起之「Eye4HK」運動,世界各地都有響應。在國際譴責、關注的情況下,欺善怕惡的港共政府未必敢再擴大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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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唔係咁樂觀。

      一、估計10.1會拆天,中共忍得就忍,但當天之後,抗爭者再有動作,港府/中共會出重手。按過往中共的治國奴化手段,主要兩樣:大規模震懾行動、文宣謊言。

      二、目前我唔知K君的司法覆核排期在哪天,如果在10.1之後的港府中共大反攻期內,有了覆核結果,和再無訴訟,無野再拖,猜警方會呼應上項的震懾攻勢而出手,形式上拘捕爆眼少女,然後保釋,候審。

      我希望我估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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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認為少女會往外國尋求政治庇護解決,
      政府肯定會繼續大搜捕, 控訴, 攪到煩死人,嚇死人為止
      但是, 警方交法庭交件將會錯漏百出, 而致影響法庭判決,
      也肯定有個別人,被嚴重處理, 好像那個畫家,
      佢圍警總,但到現在還不能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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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早前電視新聞提及畫家單case,但我無睇文字詳細報導,唔知佢現在怎樣。阿香有無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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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他為圍警總繼續扣留, 重加控罪名


      26/09/2019
      7‧28控暴動44人全撤宵禁令 新婚夫婦准離港官:指控「似乎冇分別」 未見縱火擲磚

      湯偉雄在庭外說沒料到法庭批准他們離港,形容取回應有的自由,「好開心,梗開心,一定開心」,目前最想與朋友「唱通K」慶祝。他期望與妻子前往與香港環境不同的地方度蜜月,以「避世唞吓氣」。
      至於內地生陳子謀(24歲)被控於7月28日在信德中心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押後至下月24日再訊。另「佔旺畫家」潘浩超被控6月21日在警察總部外襲警、刑毁等共9罪的案件,他昨否認全部控罪,案件押後至下月31日預審。
      【案件編號:WKCC3437-3440、ESCC16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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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涉軋紙機擲凹高院枱 「佔旺畫家」脫罪


      【明報專訊】27/09/2019綽號「佔旺畫家」的潘浩超今年初攜帶一個軋紙機到高等法院旁聽,進入安檢檢查時,遭保安要求他將軋紙機寄存或丟掉,其間他涉高舉軋紙機大喊「刀在人在」,令桌子出現凹痕。被告潘浩超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一項刑事損壞罪名,經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得悉後,向在場支持者豎起拇指。

      官指證人供辭不符口供紙
      綜合庭上供辭,今年1月16日中午12時許,31歲被告潘浩超進入高院地下安檢區,在高院負責安檢工作的保安張蘭綺着被告打開背囊檢查,看見內有一把約8吋長的切紙刀和筆袋。她向被告表示,不可將軋紙機帶入法庭,被告卻大喊「刀在人在,刀亡人亡」。另一高級保安員潘炳熊要求被告將軋紙機寄存或丟掉,被告以粗口指罵,之後從背包抽出軋紙機,在「一秒不夠的瞬間」把它擲在桌上,並大喊「刀在人在」。

      裁判官林子勤稱,本案爭議在於被告刻意抑或不慎將軋紙機擲向安檢桌,對於被告曾道出「刀在人在,刀亡人亡」,但保安員在口供沒有提及;另外警員作供稱被告雙手把軋紙機「高舉過頭」,口供紙卻沒有提到這些情節。基於證供描述,林官不排除被告可能意外脫手,涉案軋紙機是垂直跌落地面,物料堅硬,具有相當重量,如果被告用力將軋紙機擲向桌子,桌上的損壞理應有比現時更長、更深。據了解,事發後桌上凹痕長3厘米、闊2厘米。

      除本案外,被告潘浩超另涉6月21日包圍警總案,被控襲警、刑事損壞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共9罪,案件排期審理。
      【案件編號:ESCC15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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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阿貴, 怕你睇唔到LINK , 所以刊出內容,
      原來這位畫家是法庭常客, 難怪被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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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謝謝。
      咁小的事,警方都老屈潘君,幸好本案法官醒目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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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而家証明爆眼少女冇爆眼,仲有冇嘢要發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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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來訪。討論務請提供資料來源、連結,讓我查證真偽和來源的誠信。

      鏡頭下明明右眼爆血仲點會眼球、視力冇事呢。估計她現在的右眼是假眼,但不確定,有待以後有更多報導查證。那位少女現已離港,誠祝她幸福。爆眼少女、男教師、印尼自媒女記者,三人的眼仇待雪。

      眾新聞 (2021-05-25)
      《爆眼少女已赴台 消息:視力並無恢復》
      https://bit.ly/2QVAB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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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當然是要追究責任啦﹗
      10/09/2019 警方宣稱已取得醫療報告, 【透露醫管局已將事主的醫療報告交予警方,正審視內容,會與之前蒐集到的證據湊合。】
      既然無爆眼, 警方便應該當日拘捕他歸案, 控告她造假和煽惑。
      影響國家安全等罪名,「國安公署」01/07/2020 年成立,即是她還在香港。
      你說, 點會【冇嘢要發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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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告爆眼少女講大話,其實隻眼冇爆開、爆炸?「爆眼」係翌日各大傳媒的自發用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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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阿貴,
      現在焦點似乎唔係爆眼問題,而係有冇用眼盲去呃人。
      睇番舊新聞, 似乎從沒有肯定她盲了,
      但是,今次報導邏輯是,爆眼應該盲左,現在卻是 「炯炯有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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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常智者從外觀看少女都會認為她當時傷勢嚴重。 眼會否盲定 是醫治後的結果,怎可拿來當作是受害人事前的自我認定以至實現否(或撒謊)的依據?若然醫返好,係彩數,係醫護的努力。

      簡言之,「爆眼」是傳媒自發所用,並非少女所提供。少女康復後以視像自白:「各位香港人你地好,我係8月11日被爆眼的女生」,只係沿用傳媒用詞,表示自己就是那位少女。

      少女現在的視力如何,我們不知道。

      我正文中分析過,811的「爆眼少女」與曾受醫、目前離港的少女,是否同一人,尚欠一些證據(missing-link),有力的,如在少女家中找到那件血衣,或者有人證,或者那份醫療報告中說明當事人身份、受傷背景,並且能合法呈上法庭。

      炯炯有神、眼盲不盲,絕非重點。重點係,一方想刺激另一方沉不住氣,表露身份。所以,若少女再提供任何資料,例如露樣、澄清眼晴狀況、身處何地,等等,善意去偽存真,都可能將那條missing-link補足,聽拉。我只是分析,絕非幫忙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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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立場新聞 (2021-05-25)
    林彦邦:《這是一場有計劃的歷史改寫》
    https://bit.ly/2SmAGJs

    事隔近兩年,爆眼少女突然被擺上台,有報章率先爆出其已離開香港,形容她雙眼「炯炯有神」;之後各大親建制傳媒、左報陸續進場,引「消息」她其實沒有「爆眼」,反而是有人借勢用「爆眼少女」以「煽動黑暴」,更將矛頭指向醫管局「隱瞞」。

    假設現在的「消息」均為真,去年9月她已經離港,誰會等整整八個月才覺得是適合時機舊事重提? 誰會在機場偷拍? 誰有相關資料能「確定」一個人是否已經離港? 誰才會看過她的醫療報告?

    答案顯而易見。

    而另一邊廂,有基本邏輯的人都會知道,除非真的眼球完全爆裂,否則眼患有可能康復,面部傷患可以整形,一定的視力受損外觀不一定看得出來,這些「常理」都不會在相關的輿論操作下看到,更別提最關鍵的:

    事隔兩年,當時到底是否警察開槍?是否警察的布袋彈打中她?向頭部開槍是否違規?

    完全沒有答案。

    原本,爆眼少女是反修例運動中警暴的顯例,以右手遮右眼成為香港抗爭的標誌,登上國際頭版。

    現在的操作,是將少女被警察開槍打爆眼,從新編寫成

    她的眼睛原好
    她已經離港
    警察正調查她是否參與暴動
    別有用心者借勢煽暴
    醫管局不公開醫療報告是隱瞞

    將黑改成白,受害者變成被告,按專業守原則的涉事人被指控為幫兇和批鬥對象,這些全部我們都已經在元朗 721,見證過一次,只是現在的主角變成爆眼少女。

    政權就是要將原本不可動搖的事,原本的象徵和標誌一個個剪除、打倒,除了用棍棒和法律為武器,更要將對自己關鍵的負面歷史,改寫成莫衷一是的「爭議」、「風波」,而其中而起的一切「黑暴」,都是煽動、外國勢力。

    這不是憑空想像,32年前的六四屠城,不足半個世紀已經成為了春夏之交的一場風波,是外部勢力試圖動搖中共統治的反動革命;文革浩劫近年都開始有了「正面」意義。

    那可以怎麼辦?提筆的繼續寫、說話的繼續講,或起碼至少,守住自己心中那一點真相,這是任何強權都無法動搖的最大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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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企圖改寫歷史,是司馬昭之心了。問題是為何選擇呢個時候去炒作呢?

    拎「爆眼女無爆眼/笑住去台灣」來炒作係咪可以為「出淤泥而不染,揼邪骨而不___(填充題,嘿嘿……)」的大醜聞、大笑話轉移視線,至少都降吓溫呢?自己諗。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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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共保蔡sir,加上689欲重奪777之位,近日幾次追擊777施政失誤,市民食花生睇熱鬧,視線早轉,所以蔡sir單野似已盡,自然落幕矣。

      我猜,搞爆眼少女,係想打擊女義士不意間所產生的社運標誌意義:義助急救員的無辜、正義vs克警的暴戾不仁,正是一方面洗白克警濫暴,另方面抹黑女義士背景,改寫黑白,一如改寫721的歷史意義。社運中每件標誌大事件,逐件改,之前譬如有831(太子站)、721(元朗),現在到811(爆眼)。為何此時才出手?之前疫情太煩,所以拖遲咗。下一件是哪?

      這些事件被黑白顛倒,縱然不竟功,但至少轉為爭議,既是爭議而非事實,以後可要求凡涉事件的文字報導、評論、視像,全都要刪除,禁書,洗太平地。

      P.S. 有說台灣收留女義士,所以中共藉此攻擊台灣,此說我有所保留,蓋台、中關係已經爛盡,要打還何需借口?並且,中共打嘴砲應在上年9月30日女義士赴台時出手(如果藍媒所報導的日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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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各位,
      個人之見 ,
      他們不是想改寫歷史, 只是想藉此整肅醫療機構「主要是醫護人員」和法援處﹗
      當然, 順便希望幫各位洗腦,因為怕矮仔和𡃁仔的迷湯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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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開發表某病人的私人醫療報告,是違規的;或許除非特首、法庭之類權力機構頒出指令吧?而且,醫療報告在違反病人意願下強制公開否,係法律問題,係醫管局高階管理層的權責所處理的,不在醫護人員。

      係咪有人借故要整行政總裁高拔陞,或者主席范鴻齡?不得而知。我冇聽過這兩人是同情社會運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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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阿貴, 你唔係呀﹗點會整高拔陞和范鴻齡呀﹗
      係佢地手下的醫護呀﹗
      你唔記得啦﹖醫護因疫情要求封關而罷工,事後,醫管局有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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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都話醫護冇權公開報告咯,咁做係越權的(ultra vi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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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網上有建制評論員憑某報章所聲稱攝於機場的爆眼少女硬照,斷定少女眼睛「炯炯有神」,不可能是假眼。是否假眼我無從確定,但我算是個電影迷,至少多年前在西方影視界,有兩位明星是帶著義眼演戲的,如果不說,觀眾未必察覺,一位是彼得福(Peter Falk),另一位是小森美戴維斯(Sammy Davis Jr.)。

    老餅香港人最熟知彼得福在麗的電視台播映的視劇《哥倫布探長》(Columbo)中當主角。
    https://youtu.be/QxBnaMGP2aY

    小森美戴維斯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ammy_Davis_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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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阿貴,
      用到假眼係唔係複雜左﹗﹖
      你既然識講電影,
      當下警察一哥工作都係學自藝人,螢幕上的美女英雄難道都是真的嗎﹖
      其實, 研究有冇爆眼, 倒不如問點解會甘遲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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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複雜。
      如果隻眼爆裂以至枯死,外觀又恐怖,便要摘取下來,避免感染眼洞內其他組織;留著黑洞一樣恐怖,可以戴上眼罩遮蓋,或者裝上義眼。

      男教師楊子俊右眼被擊傷,只剩約5%視力,有幸他不必摘眼,仍可保持原貌。印尼女記者維比英達則右眼完全失明,最後一次電視新聞所見,她已痊癒,帶著右邊黑眼罩,哭成淚人,投訴黑警殘暴。之後再冇她的消息。她最終能否保留眼球,或戴眼罩,或裝義眼,不知道。

      維基【維比·英達】
      https://bit.ly/3i3JO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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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阿貴,
      現在主要不是爆眼, 假眼問題、
      現在已定調是「炯炯有神」, 即係無盲, 即係呃人,
      文匯話「如今看來,所謂爆眼不過是黑暴勢力一手導演的抹黑警隊的驚天大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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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炯炯有神」只係某方的主觀文藝修辭,不用理; 有如批評爆眼少女靚唔靚、老唔老,得啖笑。我看硬照,覺得那少女右眼冇神,仲可能係假眼添,得唔得?

      某方想用一個主觀文藝修辭,去推導出結論:「爆眼不過是黑暴勢力一手導演的抹黑警隊的驚天大騙局」,如此神邏輯,真係食懵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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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以下摘自《追新聞》FB(2022-10-04):

    【爆眼少女YouTube公開加拿大定居 繼續做獸醫護士展開新生活】

    2019年8月11日在反送中示威中,女義務急救員「K」在尖沙嘴警署外被布袋彈射爆右眼,家屬今年8月趁3周年公開出院紙,力證右邊眼球破裂,出現創傷性白內障。她過往從未眾籌,未來都無計劃眾籌。黨媒揶揄K是「虛假傷勢」、「『瀟灑』赴台」,「眾籌呃錢」。周一(3日)「K」在YouTube拍片親自開腔交代近況,透露去年底她已移居加拿大繼續從事獸醫護士的工作,男友「豬仔」也在彼邦會合展開新生活,「咁大家之後可以唔使再叫我K喇,我叫Karla。」

    Karla & Pig的「加拿大生活」:
    https://youtu.be/RBaU5wHi4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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