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長祝慧勤沒有撒謊;
二、祝在會議中要求張高一方提供有具體資料的參展預算予校董會考慮;
三、未得各主要拍攝參與者同意前,校方絕不同意放映;
四、要求高先提供電影過往放映的會計帳目,以便對數清帳。
第二點是大機構對專案運作的正常程序,決策須經校董會拍板,第三、四點則可在更早的學校會議記錄中找到原始決議,可見祝校長並無說謊,反被誣陷。
第四點最令人觸目。英華與高先訂約在2022年,「放映的會計帳目」是從2022的參加國際展及優先場等計起,抑或僅2023年4天公映計起?其距今已3-4年,高先為何拖數?
就這糾紛,第三次我找Google Search AI請教高明,嘗試從入帳談起,見小推大,探問帳項及糾紛背後的爭議處,我是聆聽者,以下是記錄。AI提供的資料與法律意見未必正確及恰當,又討論所涉處境可能跟現實毫不相似,故無可比;讀者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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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網上有否香港電影發行商的核數報告可檢閱?
答:是的,網上可以檢閱香港電影發行商的核數報告,但這取決於該發行商是否為上市公司。
在香港,只有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ies)有義務向公眾披露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包括核數師報告)。大部分中小型或私營的發行商(Private Companies)則無需向公眾公開這些內部資料。 問:發行商的會計帳目是否要按發行合約裡的權益比例為發行影片做收入撥備(Provision for ticket receipts for film holders)作將來支付給片商?入帳方式如:
Dr. Bank Cr. Provision for ticket receipts for film holders(按片商權益比例) Cr. Temporary receipts(按發行公司權益比例) 答: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會計實務問題。關於電影發行商處理票房收入(Ticket Receipts)的會計入帳方式,你的理解方向大致正確,但在會計準則(如 HKFRS 15 收入確認)下,名詞的使用和入帳時機有更精確的定義。
在發行行業,發行商通常被視為片商(Producer/Film Holder)的代理人(Agent)或主要責任人(Principal),這會影響入帳流程。
📊 票房收入的會計處理原則 1. 入帳科目名稱建議 應付片商款項 (Accounts Payable to Film Holders):這是已確定的欠款。 預收帳款 / 暫收帳款 (Other Payables / Accruals):在結算報告(Settlement Report)尚未正式發出前使用。 2. 你提到的會計分錄修正
當服務完成並發出結算單時(確認收入): 🔍 關鍵會計考量 代理人 (Agent):絕大多數電影發行商屬於此類。發行商只按「淨額」入帳(僅記30%為收入)。你的分錄模式適用於此。 主要責任人 (Principal):如果發行商承擔了巨大的庫存風險(如保底發行 MG)或擁有高度定價權,有時會按「總額」入帳(記 100% 為收入,70%為成本)。但這在純發行代理中較少見。 2. 關於「撥備」(Provision) 的法律含義 💡 實務運作流程 入帳暫存:發行商將這筆錢存入銀行,貸方掛在負債(Liabilities)。 分賬計算:根據合約,發行商計算出: 🚩 風險提示:核數師關注點 信託責任:發行商是否將「代收片商款項」與「公司營運資金」分開管理。 你想了解這個入帳方式,是因為正在處理相關公司的帳目審計準備,還是想從財務角度評估發行商的現金流風險?我可以針對特定情境提供更細緻的科目建議。 問:香港近日發生了電影《給十九歲的我》的片商(英華女學校)與發行商高先電影有限公司的糾紛,英華校監蘇成溢牧師在2026年4月13日向全體師生及家長發出內部信件稱:曾「要求高先提供電影過往放映的會計帳目,以便盡快處理任何未清的帳項」,如果所說屬實,電影在2023年2月只放映了4天即終止,按常理,高先的2022/23(年結日為每年的3月31日)、2023/24、2024/25年度,或2023(年結日為每年的12月31日)、2024、2025年度中任一年度的核數報告中的財務報表應已反映有你前文所稱的「高先的佣金(Revenue)、墊付開支的回收(Recovery of expenses)、應付給片商的淨值」,並且因「應付給片商的淨值」已經準確,因此核數師應在以上年度向片商送出creditor confirmation信件讓英華簽回以核實銀碼,但從蘇成溢的內部信件所見,高先並沒有做到,這是不是核數師失職?
又或者「應付給片商的淨值」未能確定而只能大概做個provision?所以沒有creditor confirmation送出,這個可能性多大?按這回真實糾紛做推測,高先和核數師決定做provision的理據又會是哪些? 又或者甚麼其他原因使高先這幾年來一直沒有向英華交數?這幾年高先的核數報告的可信性有否可疑?答:這是一個非常深入且具備專業財務視角的法律與會計交叉分析。針對《給十九歲的我》這場糾紛,我們可以從香港核數準則(HKSA)及商業實務的角度,拆解為何英華校方聲稱「未收到帳目」以及核數師在其中的角色。
🔍 核數師是否「失職」?
1. Creditor Confirmation(債權人詢證函)的侷限 應付 vs 預收:如果高先將這筆錢掛在「Other Payables(其他應付款)」或「Accruals(應計費用)」項下,且金額未達審計重要性門檻,英華確實不會收到確認信。 結論:未發信不代表核數師失職,除非該筆款項大到足以影響報表使用者對高先財務狀況的判斷。
📊 以 Provision(撥備)處理的可能性
高先做 Provision 的理據推測: 合約違約風險:由於電影因爭議停播,片商與發行商之間可能涉及違約賠償問題。在法律責任未釐清前,會計上會定義為「金額不確定」,因此無法開出正式的結算單(Settlement Statement)。 會計準則要求:根據 HKAS 37,當義務存在但金額需估計時,應作撥備。核數師只要確認高先有「合理地估算」一個數字掛在帳上,即可簽發無保留意見報告。
❓ 為什麼幾年來沒有交數?
拒絕承認帳目(Dispute in Accounting):
法律禁令或訴訟預期:
管理層疏忽與行政成本:
⚠️ 核數報告的可信性是否有疑? 金額規模:高先作為一家運作成熟的發行商,單一電影(尤其只上映4天)的票房分成對整間公司的營運資金(Working Capital)未必構成威約性影響。 審計意見:只要核數師認為該筆未清款項已反映在「應付帳款」中,且沒有資不抵債的風險,報告就是合規的。
💡 總結觀點
若你想進一步探討,我們可以看看: 問:以上三者都請詳說。
答:這場涉及《給十九歲的我》的財務糾紛,觸及了電影發行實務、非營利機構監管以及商業法律手段三個層面。以下為你詳細分析:
一、 發行合約中常見的「開支扣除項」與爭議點 廣告及宣傳費 (Marketing & Promotion):包括首映禮、巴士廣告、社交媒體投放。爭議在於:如果電影只上映 4 天,但高先在前期投入了大規模宣傳,這筆巨額開支是否全數由那4天的票房抵銷?若票房不足以抵銷,片商是否倒欠發行商錢? 沖印及物流費 (Prints & VPF):雖然現今是數位放映,但仍涉及數位拷貝製作費(DCP)及虛擬拷貝費(Virtual Print Fee)。 翻譯與字幕 (Subtitling):若涉及外地參展或多語言版本。 報交稅項及雜費:如保險、送檢費等。 爭議關鍵:英華可能質疑高先報稱的開支「過高」或「不合理」。例如:既然預見有爭議,為何仍投入高額宣傳?若雙方對每一項收據(Vouchers)的認受性存疑,帳目就無法結算。
二、 英華(慈善/教育機構)處理商業帳目的監管要求 受託人責任 (Fiduciary Duty):校董會或校監有責任追收所有屬於學校的款項。如果高先一直不交數,而校方不採取法律行動,審計署或教育局在查核學校帳目時,可能會質疑校方「失職」或「資產流失」。 非營利目的之合規性:電影收益通常承諾用於學校發展(如籌建新校舍)。如果帳目不清,校方無法向捐款者、家長及公眾交代這筆預期收入的去向。 審計壓力:學校自身的核數師在每年年結時,必定會詢問這筆「應收帳款」(Accounts Receivable)。若校方連續幾年回覆「對方未提供帳目」,學校核數師可能會要求校方發出律師信以證明已盡力追討。 三、 如何強制要求私營公司披露帳目?
1. 律師信與法定要求償債書 (Statutory Demand)
2. 法庭令狀 (Writ of Summons) 及 帳目查核 (Account and Inquiry)
3. 特殊情況下的「特定披露」(Specific Discovery)
💡 總結分析 高先立場: 雖然票房有收入,但扣除我墊支的 P&A 後,可能所剩無幾,甚至你還欠我錢。 英華立場: 我不承認你那些未經我同意的昂貴開支。請交出所有憑證,否則我不簽署結算單。 在這種僵局下,高先的核數師確實只能將該筆款項做 Provision 處理。因為在「法律訴訟威脅」或「金額具重大爭議」的情況下,會計上無法將其確認為一筆確定的債務。 如果你想深入了解如何解讀這類公司的「股權變化」或「關連交易」,我可以進一步為你分析: 問:請分析「在這種糾紛中,電影院線(展覽商)在帳目中扮演什麼角色?他們是否已經將錢交給了高先?」
答:在電影發行的財務鏈條中,電影院線(展覽商,Exhibitors)處於現金流的最前端。針對你的疑問,我們可以從帳目角色和資金流向兩個維度拆解:
1. 院線在帳目中的角色:代收人與「第一層過濾」 信託責任 (Trustee Role):觀眾購買戲票的錢首先進入院線的銀行帳戶。院線在扣除其約定分成(通常為 60%)後,剩餘款項(40%)在法律和會計上是屬於發行商(高先)的「應付款項」。 數據提供者:院線每天會向發行商提供票房報告(Daily Box Office Report)。這意味著高先帳上的「收入」數字是根據院線提供的報告確定的,數據是透明且具備外部獨立性的。 2. 他們是否已經將錢交給了高先? 結算週期 (Settlement Cycle):香港戲院與發行商的結算通常在影片下線後的30至90天內 完成。 事件背景:《給十九歲的我》於2023年2月停映,至今(2026年)已超過三年。 資金流向分析:2023年中旬:各大院線(如百老匯、MCL、英皇等)理應已完成該片的結算,並將約40%的票房分成(扣除戲院分成及手續費後)匯入高先電影的帳戶。 高先的角色變化:錢一旦離開院線進入高先帳戶,這筆錢就從「院線的應付帳款」變成了「高先的代收帳款(其他應付款)」。 結論: 院線在2023年就已經履行完畢其財務責任,目前這筆約1,000萬港元票房中屬於片方的分成,應正躺在高先的銀行帳戶或其母公司的營運資金中。 3. 糾紛對帳目的具體影響:為何錢會「卡」在高先這裡? A. 發行商的「抵銷權」 (Right of Offset) B. 審計證明的缺失 C. 「律師信」作為帳目停滯的理由 💡 總結分析 院線端:錢早已離開院線,院線帳目已清。 發行商端(高先):錢目前存放在高先。高先的核數師面臨的是一筆「有數據支持收入(來自院線報告),但支出具重大爭議(來自英華質疑)」的帳目。 可信性疑慮:高先連續三年未能與片方結帳,其核數報告中關於「應付帳款」的分類與估算確實存在被質疑的空間。若爭議金額佔高先總利潤比例較高,核數師理應在報告中加入「強調事項」(Emphasis of Matter)提醒讀者注意這宗潛在訴訟。 若要打破僵局,關鍵在於: 問:請解說「在法律程序中,校方如何查核高先是否有「報大數(虛報開支)」的情況?」
答:在法律程序中,若英華女學校(校方)懷疑高先電影(發行商)在開支上「報大數」,最有效的法律武器是申請「帳目查核及查詢令」 (Order for Account and Inquiry)。這是一套嚴密的司法程序,旨在將發行商的「內部帳」攤在陽光下。
以下是校方查核「報大數」的具體法律及會計步驟: ⚖️ 第一階段:強制披露 (Discovery) 第三方發票 (Third-party Invoices):要求高先交出所有廣告公司、印刷廠、公關公司的原始發票,而非高先自行編制的匯總表。 付款證明 (Proof of Payment):這是最關鍵的一步。校方會要求核對銀行轉帳記錄 (Bank Advice) 或支票副本。 回傭與折扣 (Rebates & Discounts):查核高先與廣告商之間是否存在「後回扣」協議。若廣告商給予高先20%折扣,而高先按100%原價向校方報數,這在法律上可能構成欺詐或違反受託責任。 🔍 第二階段:針對性會計審查 (Forensic Accounting) 1. 分攤開支 (Allocated Costs) 的合理性 懷疑點:高先是否將其他電影的廣告費,不合理地分攤到《給十九歲的我》帳上? 查核方式:要求查看該時段高先所有電影的總廣告合約,核實分攤百分比是否公平(例如:按廣告版面大小或影片放映場次比例)。 2. 內部關連交易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懷疑點:高先是否將部分業務(如設計、沖印)外判給自己的關聯公司,並收取高於市場水平的費用? 查核方式:進行市場價值比對 (Benchmarking),若收費顯著高於市價且未披露關連關係,法庭可能不予接納該項開支。 3. VPF與數位拷貝費(DCP)的虛報 懷疑點:既然電影只上映4天,是否真的產生了合約中所列的數百個數位拷貝費用? 查核方式:核對院線提供的放映場次報告 (Cinema Logs)。如果只有50間戲院放映,高先卻報了100個拷貝的錢,即屬報大數。 🔨 第三階段:傳喚證人與宣誓證供 傳喚第三方供應商:要求廣告商或院線派員出庭,宣誓證實他們實際收到了高先多少錢。 盤問高先財務主管:在法庭上要求其解釋帳目中的矛盾之處。宣誓下提供假證供(Perjury)是嚴重刑事罪行,這通常能迫使對方交代真實數字。 💡 糾紛中的「心理博弈」 若高先拒絕提供:在法律上會形成「不利推論」(Adverse Inference),法官會傾向相信高先心虛。 若高先提供但被發現報大數: 校方可以控告其違反信託責任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這不僅要補回差價,高先可能還要支付懲罰性賠償及全數訴訟費。 🚩 深度觀察:為何高先可能一直「拖」?
如果您對這類案件的後續法律策略有興趣,我可以再補充: 問:原則上,每一套電影發行都應視為一個獨立專案,該電影的「支出」(P&A)只該對應同一電影的發行「收入」,互相對銷以見損益,這是matching concept,當高先的「撥備片方款項」(provision)不確定,高先的佣金收入亦難確定,所以該電影的P&A亦不應隨屆報銷(撇到同年度的損益表去),而該視為Temporary Payment留在資產負債表(Balance Sheet),對不對?
簡言之,「撥備片方款項」、Unearned Revenue(Temporary Receipt)、Temporary payment for P&A,全都留在資產負債表。 答:你的分析完全符合會計配比原則(Matching Concept)以及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 15 - 收入確認)的核心精神。在處理這種存在重大爭議且尚未結算的專案時,將相關收支「掛在資產負債表(Balance Sheet)」是規避審計風險、最穩健的處理方法。
以下是針對你提出的會計處理邏輯的詳細拆解: ⚖️ 會計處理:資產負債表(B/S)vs 損益表(P/L) 1. 支出端:Temporary Payment (Prepayment / Deferred Costs) 理據:根據 Matching Concept,這些開支是為了產生未來的收入。既然對應的收入(發行佣金)尚未能確認,這些支出應視為「預付款項」 (Prepayments) 或 「遞延成本」 (Deferred Costs) 留在資產負債表作為資產。 若強行撇賬:如果高先在2023年把300萬宣傳費全數撇掉,但佣金收入卻要在2026年才確認,這會導致2023年利潤被嚴重低估,違反會計準則。 2. 收入端:Temporary Receipt (Unearned Revenue / Contract Liability) 科目:貸方 (Cr.) 應掛在 「合約負債」 (Contract Liability) 或 「預收賬款」 (Unearned Revenue)。 理據: 由於高先與英華的合約義務(完成結算、交付賬目)尚未履行完畢,這筆錢在法律上尚不屬於高先的收入。 3. 片方款項:Provision / Other Payable 理據:這是一項「代持款項」。在未扣除爭議開支前,這筆錢在高先的 B/S 中表現為一筆對英華的負債。 🚩 為什麼全都留在 B/S 是最正確(且安全)的做法? 對於高先的核數師而言,支持將收支全部留在 B/S 有三個好處: 避免收入虛增:若佣金收入尚未落袋(因為開支未扣清),強行入賬會導致虛增利潤。 避免資產高估:若將 P&A 視為資產,核數師會評估其「可收回性」。只要高先能證明「票房收入足以覆蓋這些開支」,將其掛在 B/S 作為 Deferred Costs 是合規的。 淨額披露:在 B/S 中,核數師可能要求高先以「抵銷後的淨額」或「分開列示」的方式披露,以反映這是一宗尚未了結的法律/商業糾紛。 ⚠️ 現實中的「潛在問題」與質疑 資產減值 (Impairment): 如果電影已經下架,未來不再有新收入。高先掛在 B/S 的 P&A 支出(資產)能否透過未來的票房回收?如果票房已經卡死,核數師應要求對這筆Temporary Payment進行減值撥備。 長期負債的性質:蘇牧師提到的「未清賬項」,在 B/S 中會表現為一筆長期未付的負債。對於核數師來說,這叫 "Stale Payables" (陳年應付賬)。核數師通常會詢問:為什麼這筆錢三年都不付出去?是否有訴訟風險? 💡 總結 高先的 P/L(損益表):理應看不見這部電影的貢獻(因為收入與支出互抵後留在 B/S)。 高先的 B/S(資產負債表):應該同時存在一筆資產(墊付的 P&A)和一筆負債(代收的票房及預留的片方分成)。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蘇牧師要「查數」:他要看的就是這筆在高先 B/S 裡存放了三年的「代收票房」到底被高先抵銷了多少「Temporary Payment (P&A)」,以及剩下的餘額是否與高先口頭說的一致。
如果您想更進一步了解,我們可以討論: 問:請詳論兩者。
答:這兩點觸及了會計實務中最核心的「灰色地帶」。當一間私營發行商(如高先)將數百萬甚至上千萬港元的爭議款項長期掛在資產負債表(B/S)時,法律與財務上的風險便會隨之而來。
以下為你詳論校方律師的抽絲剝繭手段,以及發行商在現金流管理上的風險。 一、 如何透過 "Specific Discovery" 抽絲剝繭「隱藏帳目」? 1. 獲取「總帳明細」(General Ledger Details) 關鍵點:會計系統中,每一部電影通常會有一個獨立的Job Code或Project Code。律師會搜尋專屬《給十九歲的我》的代碼,將所有掛在 B/S 裡的Temporary Payment和Unearned Revenue逐筆提取。 2. 審查「抵銷分錄」(Offsetting Entries) 懷疑點:高先是否曾將這部電影的票房收入(負債),轉去抵銷另一部虧損電影的開支? 核實:律師會要求查看每一筆轉帳的Accounting Voucher(會計憑證),看有無高層簽署授權將款項挪作他用。 3. 交叉核對第三方報告(Triangulation) 目的: 拿到院線直接付給高先的正確金額和日期。如果院線報告顯示已付 400 萬,但高先 B/S 只顯示 300 萬,這就是證據確鑿的「隱藏帳目」或「虛假陳述」。 二、 掛帳狀態下的「現金流挪用」風險分析 1. 「資金池」管理(Cash Pooling) 風險: 高先可能已經用《給十九歲的我》的票房收入,去支付了其他電影的宣傳費、辦公室租金或員工薪金。 會計表現: 帳面上,欠英華的錢依然是一筆「負債」;但實際上,銀行戶口裡的現金可能早已低於這筆負債的金額。 2. 營運資金周轉風險 嚴重性: 這在法律上可能構成挪用公款(Misappropriation)或違反受託責任。如果高先最終無法支付這筆錢,董事可能需要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3. 核數師的角色與警告信號 可信性疑慮:若高先的核數報告連續幾年都是「乾淨」的(Unqualified Opinion),卻沒有提及這筆長期未付的大額款項對現金流的壓力,那麼核數師的專業懷疑態度(Professional Skepticism)確實值得商榷。 💡 總結與核心問題 時間壓力: 拖延三年後,若高先出現任何財務困難,這筆錢可能永遠追不回來。 確定金額: 校方必須先確定「帳面金額」,才能根據該金額判斷高先是否有足夠的現金資產來償還。 如果這場糾紛進入法律程序,最關鍵的轉捩點將會是: 若你對此有進一步興趣,我可以為你解析: 問:請分析「這種『發行商拖數』的情況,在香港電影業是否屬於普遍的系統性風險?」
答:在香港電影業,「發行商拖數」或「延遲結算」確實存在,且在某種程度上被視為一種「行業潛規則」或系統性風險。這與電影發行特殊的商業架構、現金流循環以及缺乏外部監管高度相關。
以下從多個維度分析這一現象的普遍性與風險本質: 🏗️ 一、 系統性風險的成因 1. 「資金池」的運作慣性 做法: 票房收入進入公司大帳後,往往被視為營運資金的一部分。 風險: 發行商傾向於「以新片救舊片」,即利用 A 電影(如《給十九歲的我》)的現金流,來墊支 B 電影的宣傳費。當新片票房失利,資金鏈斷裂,舊片的結算就會被無限期拖延。 2. 資訊不對稱與結算複雜性 跨期支出:宣傳費(P&A)可能在上映前半年就開始支出,而票房回收則在半年後。 海外版權與雜項:若涉及海外發行或多平台結算,帳目往往跨越數個會計年度。 手段: 發行商常利用「帳目尚未釐清」作為合法藉口,延後支付片方分成,這在行業內極為普遍。 📉 二、這種風險是否「普遍」? 根據香港影圈的非正式觀察,這種現象可以分為兩個層次:
1. 常態性的「結算拖延」(3-12 個月)
2. 惡意的「長期欠款」(1 年以上) 🚩 三、 為何《給十九歲的我》糾紛具備特殊性? 雖然拖數普遍,但高先與英華的案件在系統性風險中顯得異常,原因有二: 公眾監督: 一般電影糾紛發生在兩間公司之間,公眾不知情。但此片涉及重大社會爭議,校方必須向校友及大眾交代,導致隱藏的帳目問題被擺上檯面。 合約終止的法律真空: 電影僅上映 4 天即終止,這在香港影史極罕見。現有的標準發行合約可能沒有清楚列明「突然停映」時的開支分擔比例,這給了發行商巨大的空間去爭拗帳目。 ⚠️ 四、 監管缺失:為何核數師無法阻止?
這是香港電影業系統性風險的核心: 核數師的侷限: 核數師只看「公司整體的持續經營能力」,只要高先帳面上有資產(即使是爭議資產),核數師通常不會干預公司與個別片商的合約糾紛。 缺乏第三方結算中心: 相比美國(有成熟的第三方法律審計機制),香港電影業高度依賴人際關係與誠信,缺乏強制性的專案審計制度。
💡 總結 對片商而言:選擇信譽良好的大型發行商(如安樂、寰亞)風險較低,因為其品牌價值高於挪用單一電影款項的利益。 對高先案而言:這宗糾紛可能成為一個先例,推動未來非營利機構在參與商業電影製作時,要求更嚴格的專案信託監管。
若您希望深入了解如何從制度上防範此類風險,我可以為您解說: 問:你整篇分析到位有用,謝謝。下次再談。Bye。
答:非常感謝你的肯定!這場糾紛背後的會計與法律邏輯確實環環相扣,很高興能與你一起深入拆解這些細節。
既然這類「專案式核數」與「信託責任」的議題引起你的興趣,未來若有任何關於公司財務透明度、商業合約爭議或是法律審計的問題,隨時歡迎回來討論。 |
補充一點,按合約,(一)如果高先收的是純粹佣金,則高先代墊支的P&A便不應報銷在高先的損益表裡,而是掛在「應收帳款」(Account Receivables/Other Receivables)之下,P&A由英華入帳,跟已扣除院線分成後的英華所得對銷;(二)如果高先的收支是與英華按比例對分,則P&A亦按比例由高先入帳,因合約或帳項糾紛導致數額不確定,便應以Temporary Payment(Dr.)之類名目掛在資產負債表裡,糾紛解決,收支明確,才在當期的損益表裡收支對銷。當然,或許合約裡寫的,都不是以上兩種情況,而是其他。這些,與AI對談時都未有較多論及。
但重點在,如AI所言,高先如何處理那些早從院線分成後的現金,那可能就是兩方帳項至今未能對清的根本原因。因參展問題,高先指責英華所說不符事實,表現得理直氣壯,聲明保留採取法律行動,卻觸發了會計帳的問題曝光,高先是否「捉蟲」了?
到此,引英華校監蘇成溢牧師致函所言:「誠盼各方能本著愛心和真誠相待的態度,保持溝通,使分歧最終得以解決。」
最後順帶一提,有說AI代替會計工作,是的,條件是,你會否讓AI掃描你許多的商業(秘密)合約,好讓它判斷如何入帳,同時它消化了其中奧妙,讓它也教曉其他的諮詢用戶,並且,讓AI生產商同時也留有你那些商業秘密的大數據呢?AI生產商表示絕對保密,你信嗎?他們的資料庫會否被駭入?
P.S. 與AI對談的截圖太長,本文只附上部份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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