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 格
2026年6月4日
2026年4月19日
與Google AI對談:《給十九歲的我》風波中的會計帳假想
一、校長祝慧勤沒有撒謊;
二、祝在會議中要求張高一方提供有具體資料的參展預算予校董會考慮;
三、未得各主要拍攝參與者同意前,校方絕不同意放映;
四、要求高先提供電影過往放映的會計帳目,以便對數清帳。
第二點是大機構對專案運作的正常程序,決定須經校董會拍板,第三、四點則可在更早的學校會議記錄中找到原始決議,可見祝校長並無說謊,反被誣陷。
第四點最觸目。英華與高先訂約在2022年,「放映的會計帳目」是從2022的參加國際展及優先場等計起,抑或僅2023年4天公映計起?其距今已3-4年,高先為何拖數?
就這糾紛,第二次找Google Search AI請教高明,嘗試從入帳談起,鑑小推大,探問帳項及糾紛背後的爭議處。我是聆聽者,以下是記錄。AI提供的資料與法律意見未必正確及恰當,又討論所涉處境可能跟現實毫不相似,故無可比;讀者慎讀。
2026年4月11日
《給十九歲的我》再掀風波(12日更新)
第一回發生在2023年2月,見當年帖文《〈給十九歲的我〉風波》。
第二回發生在近日,《給》以「特別放映」類別入圍4月的意大利烏甸尼遠東電影節,4月9日英華女學校公開聲明不同意電影放映,同晚張婉婷電影團隊指控校方撒謊,發行商Golden Scene(高先)亦反擊表示已獲校方授權參展。 誰是誰非?有待事件發展。以下記(2026年4月10日晚寫,發於11日凌晨 - 12日)我在令狐少俠網誌的留言,完整交流見令狐兄《【時事雜談】給十九歲的我風波》原帖。記錄裡有對個別字句修飾。
(一)
張婉婷團隊4月9日深夜所發聲明最後一語是「團隊保留一切公開事實真相,還我們清白的權利」,而不是如發行商高先的法律警示「本公司已諮詢法律意見,不排除以法律行動維護本公司的聲譽和權益」。看來張團隊跟英華女校已冇未完之約,故她無從按約要求校方讓《給》參展或公映。
2021年12月1日《給》於香港文化中心大劇院舉行校內首映及籌款活動,獲得了一眾慕名觀眾的好評。張大導看著心雄,部署了2022年英華跟高先訂下「國際發行及參與國際影展」之約。
(同年校方(解釋不清不楚下?)以新的consent form(同意書)給六位主角簽署,包括阿佘;阿聆拒簽。)
按常理,《給》未能公映僅使高先難從票房獲益,卻不致於累高先沒映倒蝕,故其保持在無痛無癢的狀態。所以,2026年2月26日張婉婷與高先的曾麗芬到訪英華跟校長會面相討事宜,應是張要求高先友情介入,幫她推《給》去意大利參展---依張婉婷的好勝,難忍扛鼎之作的《給》未獲舉世影界膜拜。
因為英華跟高先確實訂過2022年之約,校方難以抵賴,倒是這回口頭上含混,意為acknowledge(知悉)張和高先的參展想法(但不等同支持),故亦冇文字備忘,也所以高先的聲明僅有消極說法:「校長並沒有提出反對,並著本公司安排參展的預算。」背後預設「沉默視為同意」;爭議就在這裡。
2026年3月25日
與Google AI對談:人的主體性
我一直對AI的興趣不大,蓋無所求;幾個月前第一次玩微軟Copilot找尋顧頡剛的「家」義原典,效果不好。幾天前新聞報導Google將提供香港用戶使用Gemini免費基本版,我起了念頭,回頭用Google Search的AI再玩一次,隨口問了多年來想整理的老問題,以下是對答的記錄。
(2026-03-22)|
問:儒學重視主體性,為什麼中國文化沒有發展出個人主義而是失去主體性的集體主義? 答:這是一個非常深刻的切入點。儒家確實強調「為仁由己」(主體性),但中國文化最終走向集體主義而非個人主義,主要有三個核心原因:
1. 「關係型」的主體性: 2. 內聖與外王的斷層: 3. 缺乏對抗權力的「法權」概念: 簡而言之,儒家給了中國人強大的內在道德自主性,卻沒能在社會結構上給予個人政治與法律的獨立地位。 你認為在現代社會中,儒家的修身精神還有可能與現代的個人權利觀念結合嗎? |
驚喜,其回應用詞清晣,切題,扼要易懂,絕不是機械式漁翁撒網或榕樹頭講故佬自吹自擂識見的陳詞濫調,四個字:言簡意賅。
即另開新頁,提一個更優先、重要的質疑:行惡者會否同樣有「主體性」在起著作用?然後接回中國文化的原問。
2026年2月19日
車公22號籤喻:苛政猛於虎(2026年2月23日更新)
2026年農曆初二鄉議局主席到沙田車公廟為香港求得第22「中籤」。籤文曰:
查台灣網站【漢典】,「刻木」可指(一)木上雕刻;(二)木雕人像,引伸漢人丁蘭;(三)木刻的記事符號;(四)獄吏的別稱。
(一)馮君選擇丁蘭之解。他以元代《二十四孝.刻木事親》為出處,記丁為木像休妻彰顯孝道而成古人頌揚的德範人物,又引述晉人孫盛《逸人傳》丁殺人的另一版本,惟丁獲譽「地方官認為他孝感神明,就在雲臺繪畫他的形象來表揚」,可見丁蘭在傳統文化中是個正面人物,只是在今日(!)的馮君目下「崇拜偶像兼殺人或休妻」之「偽善」才被視為可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