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5日

與Google AI對談:人的主體性

自覺掌控自己的思想,思想指導行為,同時自覺能反省當下一切記憶可及的思想過程及行為之因果正反是非,擁有這種自覺、又能上一層反省這種覺,我便是自己的主人,會選擇如何過自己清醒的人生。這種覺之特質,可稱主體性,因應討論方便,此覺可劃分為道德主體、認知主體等。

我一直對AI的興趣不大,蓋無所求;幾個月前第一次玩微軟Copilot找尋顧頡剛的「家」義原典,效果不好。幾天前新聞報導Google將提供香港用戶使用Gemini免費基本版,我起了念頭,回頭用Google Search的AI再玩一次,隨口問了多年來我想整理的老問題,以下是對答的記錄。

(2026-03-22)
問:儒學重視主體性,為什麼中國文化沒有發展出個人主義而是失去主體性的集體主義?

答:這是一個非常深刻的切入點。儒家確實強調「為仁由己」(主體性),但中國文化最終走向集體主義而非個人主義,主要有三個核心原因:

1. 「關係型」的主體性
儒家的主體性不是孤立的「我」,而是「關係中的我」。儒家認為人的價值要在五倫(君臣、父子等)中才能實現。當「主體性」必須透過履行社會義務來證明時,個人意志就很容易被家族或國家的集體利益所覆蓋。

2. 內聖與外王的斷層
儒家理想是「內聖外王」,但在政治現實中,主體性往往只停留在個人的道德修身(內聖)。當這套思想被歷代統治者工具化(如漢代罷黜百家),儒家變成了維護階級秩序的禮教,個人的主體性被轉化為對權威的服從與忠誠。

3. 缺乏對抗權力的「法權」概念
西方個人主義的發展伴隨著天賦人權和法律對私產的保護。而儒家更強調「禮」與「責任」。在缺乏獨立於行政權力的法律體系下,個人很難擁有對抗集體的硬性空間,主體性遂萎縮成一種「在集體中找定位」的心理安慰。

簡而言之,儒家給了中國人強大的內在道德自主性,卻沒能在社會結構上給予個人政治與法律的獨立地位

你認為在現代社會中,儒家的修身精神還有可能與現代的個人權利觀念結合嗎?

驚喜,其回應用詞清晣,切題,扼要易懂,絕不是機械式漁翁撒網或榕樹頭講故佬自吹自擂識見的陳詞濫調,四個字:言簡意賅。

即另開新頁,提一個更優先、重要的質疑:行惡者會否同樣有「主體性」在起著作用?然後接回中國文化的原問。

2026年2月19日

車公22號籤喻:苛政猛於虎(2026年2月23日更新)

(2026年2月19日)

2026年農曆初二鄉議局主席到沙田車公廟為香港求得第22「中籤」。籤文曰:

「刻木之夫不可親,當於善惡上觀人;但凡見利莫忘義,須向仁中慮不仁。」
網上有兩個解讀:馮睎乾FB〈刻木之夫不可親〉、趙善軒YouTube〈邊個係香港的刻木之夫?…史學解釋〉,兩解都精彩,前者雖爽卻有「超譯」之虞,後者則較貼合籤文原意。

查台灣網站【漢典】,「刻木」可指(一)木上雕刻;(二)木雕人像,引伸漢人丁蘭;(三)木刻的記事符號;(四)獄吏的別稱。

(一)馮君選擇丁蘭之解。他以元代《二十四孝.刻木事親》為出處,記丁為木像休妻彰顯孝道而成古人頌揚的德範人物,又引述晉人孫盛《逸人傳》丁殺人的另一版本,惟丁獲譽「地方官認為他孝感神明,就在雲臺繪畫他的形象來表揚」,可見丁蘭在傳統文化中是個正面人物,只是在今日(!)的馮君目下「崇拜偶像兼殺人或休妻」之「偽善」才被視為可恥。

2026年1月10日

Kid Dance & 水彩畫背後的大師

早幾天Facebook推來一條片,猜父母所拍,小女孩在車站隨樂起舞,兩手翻揚、右腿凌空扭動,看得我目瞪口呆,對這位四五歲女孩及她的舞蹈導師佩服至五體投地,同時羡慕西方文化所培育的自由學習、自由發揮的個體解放精神。

幾分鐘後FB又推視像,似同一女孩,這回在家,同一舞樂,上姿印度舞式平手移頸,下姿轉為扭動左腳,表情古靈精怪更好笑。決定找出這位舞后。

2025年11月15日

與Google AI、Copilot對話:查顧頡剛的「家」義

日前〈「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家」作何解?〉一文的讀取量驟升,提醒我顧頡剛之家論出處未明,或許今日谷歌AI能幫上忙。

Google search「顧頡剛在哪篇著作解釋古代的『家』指采邑或卿大夫的涵義」,果然厲害,「AI概覽」指其出自《漢代學術史論》,並稱「家」之初義是指宗法制的家庭、家族,而卿大夫的「采邑」或「封地」倒是後來的引申義。(我懷疑AI反過來參考過我前帖文的相關討論。)

查顧頡剛並無《漢代學術史論》,只有《…史略》一書,故是谷歌AI有「筆誤」。

香港公共圖書館列有顧頡剛《漢代學術史略》的書目,卻冇藏書供參考或外借,只好到地下書庫嘗試,一尋即獲;原來維基亦有,乃書庫同一pdf。

《史略》哪章探究「家」呢?原以為谷歌的「AI概覽」不能對話,所以轉到Edge瀏覽器的Copilot求解。以下展示與它的對話。

2025年7月8日

某美國MAGA法案是「大而美」抑或「大美」?

剛才在Google search頁面出現星島報章專欄小文《陶傑 - 大而美法案 | 油尖多士》(2025-07-08)的廣告圖片連結,按入讀,陶君確確實實將美國的“Big and Beautiful Bill”稱為「大而美法案」,而不是他早前自豪的翻譯「大美法案」。

是否星島的編輯硬生生改掉了陶才子的翻譯「傑作」?不得而知。

法案原名是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原案並未在One Big Beautiful之間加上多少“and”,寫法一如“a new big red car”般自然,絕不會寫成“a new big and red car”。 “One”可能指獨一無二、無與倫比,或美史以來之最的浮誇意思。西方英語媒體簡稱法案“Big and Beautiful Bill(Act)”,中文媒體據此譯為「大而美法案」。

以我理解,那條法案內容包含數百條款(hundreds of provisions(wiki)),涵蓋多個領域和層面,既闊且深,就軍事、稅務、醫療、移民、社會救濟、能源補助等等多方面集於一身,故稱“Big”;“Beautiful”則指法案所追求的目標,有效而中的,故「讓美國再次偉大」(MAGA)的願景(vision)觀之非常美麗。

簡言之,“Big” 和 “Beautiful”指向兩個不同範疇,前者重點在操作範圍深廣,後者重點在形容法案實施後的誘人烏托邦願景,所以西媒刻意加上“and”以區分重點,讓讀者明白箇中分際和精神,中譯「大而且(and)美」適切,明重點,「大」指所涉範圍、影響之大,「美」指願景(立法目標)。

陶傑認為中譯「大而美法案」拙劣。2025年7月3日他的YouTube視像〈Chapter 1281:再度反枱 川皇恐嚇驅逐天馬…〉有以下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