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0)
今日係2月10日,《給十九歲的我》風波會否完結?不知道。但噚晚2月9日,又有同類事件炸出一個洞來。曾以香港音樂神童享譽的黃家正先生爆出14年前以當時17歲的他為記錄對象的紀錄片《音樂人生》(KJ: Music and Life),在訪問、製作和公映過程中,他如何被導演背叛,導致他隨後「有三年,我整個屋企家破人亡,無家可歸」。[1]
《音樂人生》當年在港、台和亞太影展共獲取了七個大獎。
如果《音樂人生》的導演的所作所為,反映出影藝圈導演們如何自戀、追求和執著於個人作品的風格特色和「偉大」,以至傷害別人在所不計,則見微知著,這種背後有「電影作者論」(Auteur theory)的藝術觀點而油生的行為現象,是普遍存在於影藝圈的。《音樂人生》的導演如是,《給十九歲的我》亦如是。沉溺於全控權力下,導演自主的「藝術」作品是他/她的一切,別的皆次要,甚或可犧牲。
近日有論者嘗試為《給》的風波調停、為導演張婉婷平反,最先者有一次執導經驗的陶傑,他在電台節目《光明頂》裡認為事件中的第一份同意書對當年唸中一的六名女角有法律約束力,這跟香港普通法法制下的合約法(law of contract)義理相悖;另有導演翁子光、演員黃秋生、(前)導演張堅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