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9日

狂想篇:係咪《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寫錯了?

近日人大對《基本法》第104條釋法,香港法律界極度不滿,認為釋法行為不必要,反起了嚴重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的作用。我們撇開政治立場,試看看其中法例可疑之處。

有些人說,梁頌恆、游蕙禎在立法會選舉中獲勝,他倆是民意的代表,又港府亦已將當選議員名單刊憲,梁游便應可行使憲法權利出任議員,換言之,梁游的議員資格是肯定的,有了公權資格,再被褫奪資格,這是兩起先後的獨立事件;而資格的褫奪否,由立法會2/3議員通過來決定。

爭取議員資格,要經歷一個過程或不同階段,最終資格確立點在哪?在選舉勝出,或刊憲,還是宣誓完成的一刻?按常理判斷,應是宣誓完成一刻。打個譬喻,一對戀人廣宴親朋的訂婚,甚或未婚懷孕,都不就此確立他倆的法訂夫妻關係,直至在婚姻登記處註冊,完成這最後最關鍵的一步,才算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