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大陸黨國不分,一切市場、體制被迫姓黨已非新鮮事,但過往至少做點門面包裝,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寫的,隨列幾項:
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三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文字是一回事,執行是另一回事,讀著難免失笑,但至少文字假得來顧及體面。
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三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文字是一回事,執行是另一回事,讀著難免失笑,但至少文字假得來顧及體面。